19世紀美國法律如何撫慰破碎的心?
在19世紀及20世紀初期的英美法律體系中,被拋棄的戀人可以向昔日的伴侶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因感情受創所造成的損害。這些被稱為「心靈撫慰侵權」(Heartbalm Torts)的法律行動,至今仍在部分美國州份的法律條文中保留。其核心理念是,錯誤的愛情或性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,而加害者應對此進行賠償。受害者則有權獲得損害賠償,或稱為「慰藉金」。這類訴訟中最常見的包括解除婚約、通姦及誘騙等案件。
「違反婚約訴訟」允許被拋棄的一方(通常是女性)向違背婚約的前伴侶提出索賠。在當時,女性若被解除婚約,往往意味著失去穩定的生活、婚姻及潛在的經濟保障。由於女性在婚姻之外的經濟獨立機會有限,這類訴訟所提供的金錢賠償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。此外,「通姦及感情疏離訴訟」則針對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,允許受害者向第三者索賠。而「誘騙訴訟」則更為廣泛,適用於任何涉及錯誤、誤導或欺騙的性行為或愛情行為,包括但不限於非自願的性行為。
時至今日,這類訴訟在全球大部分地區已被禁止。紐約州於1935年率先廢除,其他美國州份也基於多種理由將其列為非法。主要原因在於這些法律被視為過時且帶有性別歧視色彩。「通姦訴訟」及「感情疏離訴訟」被批評為基於丈夫對妻子性權利的專屬控制,而「違反婚約訴訟」則因婚姻不再是女性唯一的經濟保障而被認為不再適用。此外,男性權利運動者更誤導立法者,認為只有拜金女或不檢點的女性才會因心碎而提起訴訟。
儘管如此,這些訴訟的歷史記錄揭示了心碎對情感及心理的深遠影響。例如,1875年,布魯克林的報人西奧多·蒂爾頓(Theodore Tilton)因妻子與友人通姦而提起訴訟。他並未強調自己作為丈夫的性權利受損,而是著重於妻子對他的感情疏離及家庭幸福的毀滅。這類案件反映了情感創傷的複雜性,並引發了對如何補償這類傷害的思考。
在歷史上的誘騙訴訟中,女性的名譽及貞潔往往是案件成敗的關鍵。然而,某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也展現了對受害者情感的同情。例如,1848年羅克珊娜·惠勒(Roxana L Wheeler)的案件中,儘管訴訟由其父親提起,但她的證詞及遭遇始終是案件的核心。陪審團將她描述為「可憐的女孩」,並對她的不幸表示同情。這類案件雖然未能完全擺脫當時的性別偏見,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承認了情感傷害的存在。
如今,我們知道傷害不僅限於身體或金錢損失,情感創傷同樣需要被正視。然而,讓法院介入私人感情領域是否合適,仍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。在1935年紐約州廢除通姦訴訟之前,一位匿名女性曾寫信給州長,表示若無此類訴訟,她將無法保護自己免受丈夫的背叛。這封信提醒我們,儘管這些法律存在缺陷,但它們在某種程度上為受害者提供了保護。
總的來說,19世紀的心靈撫慰訴訟雖然充滿爭議,但它們揭示了心碎對情感及心理的深遠影響。如何在現代社會中妥善處理這類傷害,仍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探討的議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