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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也有「人權」?從中世紀審判看非人類意識的覺醒

如果動物也能被視為「人」,那麼牠們是否該承擔刑事責任?中世紀那些看似荒謬的動物審判,是否並非落後,反而是一種奇特的進步?讓我們回溯到16世紀初的勃艮第,如果你是一匹踩死主人的馬、一頭攻擊農夫兒子的母豬,或是一隻與鄰家男孩發生不當關係的公羊,那麼你的最佳辯護律師非巴泰勒米·德·夏瑟納莫屬。這位後來成為法國習慣法權威、宗教少數群體權益捍衛者,並當選第戎議會代表的律師,最為人津津樂道的,莫過於他在1522年成功為一群被控啃食大麥田的老鼠辯護,使其無罪釋放。

美國語言學家愛德華·佩森·埃文斯在其1906年著作《動物的刑事起訴與死刑》中詳述,夏瑟納當時「被迫運用各種法律技巧與拖延戰術」,包括主張老鼠無法出庭,因為牠們在奧頓鎮面臨野貓的生命威脅,「希望藉此找到法律漏洞,讓被告得以逃脫」。最終,老鼠們被判無罪。這看似荒誕的審判,卻揭示了當時社會對非人類意識的深刻思考。

將動物審判簡單歸類為原始時代的落後行為,不僅是對歷史的偏見,更可能讓我們錯失理解非人類意識的多元視角。從形而上學到倫理學,再到政治與法律,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動物應享有的權利。雖然不必讓動物重回被告席,但牠們作為原告的法律代表已悄然出現。例如,美國律師史蒂文·懷斯領導的「非人類權利計畫」,已為紐約的四隻黑猩猩和布朗克斯動物園的孤獨大象「快樂」提交了法律檔案。

這些審判不僅展現了意料之外的法律推理,更暗示了一種關於人類與動物意識相似性的形而上學立場,這比笛卡爾將動物視為複雜機器的觀點更為進步。法國教會法庭當然不會天真地認為,對老鼠的詛咒能阻止牠們啃食大麥,但這正是審判的真正意義所在。正如米歇爾·福柯在《規訓與懲罰》中所言,這些審判更像是一種「政治儀式」,是權力展現的「儀式」。

並非所有受審動物都像夏瑟納的老鼠那樣幸運。埃文斯記錄了從13世紀到18世紀的189起動物審判案例,公牛、馬、驢,尤其是豬,常因謀殺或破壞財產等罪名在民事法庭受審,並被處決。但也有不少動物被無罪釋放,例如1750年一頭被控獸交的母驢,因證人證明其道德正直而獲釋,而人類被告雅克·費隆則被判死刑。這些審判雖是儀式,但絕非犧牲。

動物審判的可能性,顯示了對非人類意識的深刻尊重,認為牠們雖與人類截然不同,但仍具有思考與意圖的能力。埃文斯指出,在古代與中世紀,家畜被視為家庭成員,享有與人類臣民相同的法律保護,甚至被賦予人權與責任。這並非意味著中世紀神學家是PETA的先驅,而是表明當時對動物的理解,比後來盛行的工具性觀點更為複雜。

將動物視為複雜機器,比將豬送上法庭更為有害。笛卡爾的《方法論》或許預示或參與了現代性將人類與動物分離的趨勢,將我們的同類視為無聲、無心、無價值的存在。然而,動物審判與童話故事的交匯,提醒我們動物與人類並非截然不同。從《穿靴子的貓》到《青蛙王子》,這些故事跨越了人與動物經驗的鴻溝,展現了過去人們對動物的理解。

今日,「非人類權利計畫」致力於承認某些動物的身體完整性與其他積極權利,基於牠們感受痛苦的能力與明顯的意識。該組織試圖透過法院系統糾正對動物的不公,並為承認其法律權利奠定先例。雖然多數請願被法官拒絕,但該組織在推動動物權利對話方面取得了驚人成功,特別是在為大象「快樂」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聽證會上,這是首次非人類動物獲得如此法律地位。

正如法官芭芭拉·賈菲在駁回黑猩猩「赫拉克勒斯」人身保護令申請時所言:「賦予黑猩猩法律權利的努力是可以理解的,或許有一天會成功。但法院接受改變的速度很慢……」無論法院是否最終承認動物的「人權」,動物重返法庭的象徵意義,標誌著我們對生物界意識理解的文化轉變。這場審判的真正被告是笛卡爾的「自動機器」,而最終的無罪釋放,將是對自然本身的平反。